关于严格贯彻落实《贵阳市停车场条例》
停车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观山湖区各停车场经营者:
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是关系民生改善、关系“强省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贵阳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情形,明确了停车收费计费单位时长等,对规范停车场管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停车收费的免收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超过15分钟的;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停放不超过30分钟的;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超过免费停放时长的,按照实际停放时长计费。
法律、法规对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落实停车收费计费单位时长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时长为单位计费的,道路停车泊位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
(一)实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筑价费〔2011〕7号)《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筑价费〔2013〕2号)《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筑发改收费〔2014〕 347号)及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贵阳市中心城区区域内公立医院院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计价的通知》(筑发改收费〔2017〕55号)四个文件中,对原来按照时长为单位计费的收费标准,本文件仅调整计费单位,并相应折算收费金额。具体方法如下:
1.原按“元/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道路停车泊位收费,计费单位调整为“元/15分钟”,收费金额折算为原收费金额的二分之一;
2.原按“元/小时”为计费单位的停车场收费,计费单位调整为“元/30分钟”,收费金额折算为原收费金额的二分之一;
3.原按“元/2小时”为计费单位的停车场收费,计费单位调整为“元/30分钟”,收费金额折算为原收费金额的四分之一。
为便于停车费的支付和收取,折算后的计费数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分),其余的小数位全部舍去,不能四舍五入。如遇支付不便的情况,经营者应主动将计费数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角),其余的小数位全部舍去,不能四舍五入。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时长为单位计费的,应按照《条例》规范停车收费计费单位时长,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
三、进一步规范夜间及跨时段停车收费方式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夜间实行计时和计次两种收费方式的,夜间停车收费遵循从低原则,即计时收费累计金额高于计次收费金额时,则计次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低于计次收费金额时,则计时收费。
遇跨时段计费时,累计停放时间符合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规定的,应予免收;累计停放时间超过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规定的,按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累加收费,其中:白天计时收费,夜间停车收费执行前述规定。
四、严格落实收费公示政策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条例》规定,在停车场进出口处设置公示牌,公示管理者名称、泊位数量、举报投诉电话,公布停车服务收费的定价主体、收费主体、依据、标准、时段、方式、减免条件等内容;及时制作、更新收费公示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落实停车收费政策,确保政策有效实施
《条例》中的停车收费规定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实操性,通过地方立法,解决人民群众停车难、停车乱等民生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群众的停车支出,各级各部门、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有关政策,把惠民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价格、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同联动,注重实施情况及执行效果追踪,注重政策宣传解释及执法检查,依法履职,规范和加强我区停车收费管理。
关于严格贯彻落实《贵阳市停车场条例》
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的通知
观山湖区各停车场经营者:
按照《贵阳市停车场条例》规定,我市将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始受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经营性停车场,即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停车场。根据《贵阳市停车场条例》有关规定,下列停车场无需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
(一)非经营性停车场。
(二)非机动车停车场。
(三)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
二、备案时间
新建停车场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首次备案。《贵阳市停车场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备案。
停车场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停车场停业、歇业的,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停车场停业、歇业7日前向原备案的停车场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
三、备案方式
(一)线上备案网站
https://weixinapp.gyszhjt.com:8890/
(二)线下咨询地点
贵阳市政务大厅市交委窗口、各区(市、县)政务大厅交通窗口。
四、备案所需条件
停车场经营者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有“停车场服务”“停车场运营”“停车场管理”等相关业务。
如企业经营范围不包括“停车场服务”“停车场运营”“停车场管理”等相关业务的,应当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增加(变更)经营范围后再办理备案。
建筑式停车场需完成竣工验收(包含排水、消防等)。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营运时间1年以上且停车泊位50个以上的临时停车场,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应当符合贵阳市地方标准《停车场(库)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并接入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未按照前款规定配套建设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补建。
五、备案所需材料
(一)基本信息:停车场名称、所属区域、经营地址、地址定位、经度、纬度。
(二)工商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
(三)人员信息: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联系方式、证明材料(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的材料,需要盖企业公章证明书)、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联系方式、证明材料(证明企业联系人身份的材料,需要盖企业公章证明书)。
(四)建设信息:已建设实时动态信息系统,需要填写实时动态信息系统访问地址,上传实时动态信息系统界面截图;建筑式停车场需上传竣工验收相关证明(包含排水、消防等)。
1.停车场类别:服务对象、建筑性质、空间类型、是否机械类停车场、建筑用途。
2.停车位建设:停车泊位总数、地面停车位数、露天停车位数、室内停车位数、地下停车位数、人防停车位数、机械类车位数、自走类车位数、有无障碍停车位、包含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3.停车场设施:是否有充电桩设施。
4.停车场收费:计费方式、费用减免、费用减免说明、收费公示牌。
(五)资料信息
1.平面示意图:整体描述停车场区域的结构布局,可以看出入口、出口位置、多少个停车位及进出通道位置等关键信息,重点地方需要标注尺寸。
2.交通组织图:标识停车场内部的不同区域分布和组织,并针对不同的停车服务对象标识出对应的车流、人流等交通组织方式。
3.出口照片、入口照片、内部照片、外部周边环境照片、消防设施照片、停车场管理制度、停车场承诺书。
请全市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未办理备案的将按照《贵阳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六、咨询服务
业务咨询电话:
市交委 0851-85986428
云岩区 0851-85201268
南明区 0851-85293089
观山湖区 0851-84856026
乌当区 0851-86846420
花溪区 0851-83635881
白云区 0851-84831560
清镇市 0851-82772552
修文县 0851-82322047
开阳县 0851-87252528
息烽县 0851-87721202
技术咨询电话:
智诚科技 王文睿 18684118200
陶 科 13558648611
特此公告。
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10日
附件: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网上操作手册
(请扫描二维码查看附件)
来源: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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